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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2010-07-13访问次数: 字体【

山东省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障动物用药规范、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所有经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允许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

  第三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兽药品种剂型、用药禁忌及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控制标准不同,对兽药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

  兽用处方药遴选原则包括:

  (一)有毒副作用的兽药:在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列入国家残留监控范围、或有使用禁忌和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品种;

  (二)用于动物疾病治疗用的兽药;

  (三)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激素类兽药;

  (四)除消化道用药途径以外的动物体内用药品种,对用药剂量有精确要求的兽药品种;

  (五)其他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列为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条  兽用非处方药遴选原则:使用安全方便、疗效确切稳定,以口服和外用为主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主要包括:

  (一)部分预混剂等动物可以长期使用的兽药;

  (二)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营养补充类、生理调节类兽药;

  (三)外用兽药,如消毒剂、杀虫剂等;

  (四)兽用中药材等非临床用兽药。

  第六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印有“凭兽医处方”等警示内容,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印(贴、盖)有“非处方药”等标志。

  第七条  如有兽药同时符合处方药、非处方药要求的,按照处方药管理。

  第八条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师或同等资质人员开具的处方笺,方可出售、购买、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原试行办法废止。

  农业部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公布后,以农业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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