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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2010-07-13访问次数: 字体【

莱牧医字〔2010〕11号

关于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各区畜牧兽医局,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

  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动物安全和养殖业的成败,最终关系到畜产品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保护。

  为了改变当前兽药经营业户过多过滥的现状,针对全市多数兽药经营业户《兽药经营许可证》8月底到期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以实现兽药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已成为当前兽药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今后规范《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的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并取得山东省《兽药GSP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方可向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

  1、填写申请表。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先从莱芜畜牧信息网(http://www.lwxm.com/)上下载《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然后用word格式填写并打印3份;

  2、提交申请。将打印出来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暂无公章的由申请人签名)后报所在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审核。受理申请后,须派2名以上兽药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为申请人兽药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的,由核查人员将签署意见并签名后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交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4、审批发证。申请人将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向市行政服务大厅畜牧窗口提交备案,窗口工作人员再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兽药科审核备案,报请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市畜牧兽医局兽医兽药科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通知行政服务大厅畜牧窗口打印《兽药经营许可证》。

  5、申请资料存档。审批完成后的申请资料,行政服务大厅畜牧窗口、市局兽医兽药科、申请人所在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三、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兽药GSP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份;

  3、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3份;

  4、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5、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6、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

  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

  8、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

  9、企业与执业兽医师的聘任合同3份。

  四、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受理后,区级审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审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到期换证、变更同新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兽药经营  许可  通知                   


  莱芜市畜牧兽医局              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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