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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的通知

2009-06-05访问次数: 字体【
鲁牧药发〔2009〕22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2007年以来,我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进展顺利,潍坊、济宁、青岛、威海、日照、东营、滨州、菏泽等市先后有20多家企业通过了验收,兽药GSP实施成效初步显现,得到了各地高度重视,也受到了农业部好评。为加快推进兽药GSP工作,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和两年来实施经验,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任务和总体规划

  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工作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到2011年全部完成。今后三年的工作任务是:到2009年底,全省乡镇驻地以上骨干兽药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达到GSP标准,中东部大部分市按时完成农业部确定的工作任务;2010年底,全省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达到GSP标准,兽药GSP企业产品覆盖全部市场;2011年底,通过监督检查和市场竞争, 未通过GSP的现有兽药经营企业、非法经营窝点彻底退出市场,我省兽药市场得到有效净化。

  二、加快推进兽药GSP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现有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对现有兽药经营企业有计划、有条件实施GSP的,各地兽药管理部门可予以帮扶,兽药经营许可证到期可继续换发,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对无意实施兽药GSP的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予以换发或续期。

  (二)新建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才能够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新建兽药经营企业,完全按照兽药GSP要求进行准备,期间产品不得销售。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未达到兽药GSP标准的新建兽药经营企业,停止换(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加快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进程。兽药GSP检查验收以市为单位组织,为了节约时间和经费,并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和统一标准,每个市前10家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检查验收由省局选派组长、抽调人员,本市GSP检查员参与观摩学习;其后兽药经营企业的GSP检查验收任务,省局只选派组长,由所在市选派两名以上非本县区的兽药GSP检查员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四)省局将定期公布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名单,并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五)鼓励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每个乡镇原则上只设1-2家兽药GSP经营企业。

  (六)兽药GSP通过企业将统一标识。通过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必须在企业门头广告牌上,张贴、印制绿底红字的“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通过企业”和证书编号“20*****号”等字样。

  (七)兽药GSP检查验收和发证过程中均不收费。

  三、加强对兽药GSP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要继续高度重视实施GSP工作,确定各地实施GSP的工作规划,并将其作为今后3年兽药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帮助企业规范硬件设施和制度、记录,杜绝虚假、应付和走过场。另一方面,组织兽药GSP检查员、兽药管理人员开展对GSP企业后续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市场整治,借助实施兽药GSP,净化兽药市场,实现兽药产品的全程质量控制和可追溯性,保障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兽药 GSP 通知
  抄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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