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
(一)产地检疫:一般动物在动物离开饲养地前3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二)屠宰检疫: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三)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四)收费: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