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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一、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行政许可
  二、实施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书和、地理(四置)方位图、室内平面图、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
  2、二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和二名以上动物诊疗辅助人员身份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处方制度、化验制度、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病例统计、卫生消毒隔离等制度;并建立完善动物临床病历、化验诊断报告等疫病诊疗档案,诊疗记录、病历和处方等原始凭证应当保存2年以上。动物诊疗单位不得收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和二类动物传染病中的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病、炭疽、马鼻疽以及本地区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发现上述动物疫情或可疑动物疫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防疫、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应当采取有效防治、隔离措施等内容。
  5、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四、办事程序及办结时限:
  1、申请:申请人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并将所需材料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检查验收:20个工作日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3名兽医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填写初审意见报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下达整改意见书。
  3、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物诊疗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第2款和第3款;《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42条;《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六、收费依据及
  1、收费标准:
  单位申请收费100元,个人申请收费50元。
  2、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52号。

  附件:《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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