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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名称:国内异地引种检疫审批。
  实施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审批内容:对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6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2、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6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异地引种检疫申请、审批表》,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输出地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种的决定。
  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引种的,货主应当持同意引种决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报检申请后十五日内组织检疫,检疫合格的,应当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21条:省内异地引进或者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疫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引进的种用动物,应当具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明,并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饲养,经依法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
  申报材料:填写《异地引种检疫申请、审批表》,可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或从本网站下载。
  审批条件:引种地为非疫区。
  办理程序:引种人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异地引种检疫申请、审批表》,属于省内异地引种的,直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即可;属于跨省异地引种的,应当向省级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异地引种检疫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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