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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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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实施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审核对象:以下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1、动物饲养场, 2、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3、孵化厂, 4、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 5、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6、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7、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8、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9、动物诊疗场所, 10、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4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第:“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0条:“规模化动物饲养、收购、仓储、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规模化动物饲养、收购、仓储、屠宰场所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制度和动物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疫病发生等情况的档案,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职兽医技术人员,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4、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选址、布局、设计平面图; 2、计划购置(或已有)的设施、设备名称及型号; 3、各项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 2、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验收; 4、动物防疫条件符合要求的,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书面下达整改意见书。 承诺时限: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 费:收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工本费。 依 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52号。
附件:《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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