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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实施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审核对象:以下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1、动物饲养场,
2、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3、孵化厂,
4、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
5、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6、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7、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8、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9、动物诊疗场所,
10、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4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5条第:“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10条:“规模化动物饲养、收购、仓储、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规模化动物饲养、收购、仓储、屠宰场所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制度和动物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疫病发生等情况的档案,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职兽医技术人员,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4、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选址、布局、设计平面图;
2、计划购置(或已有)的设施、设备名称及型号;
3、各项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
2、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验收;
4、动物防疫条件符合要求的,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书面下达整改意见书。
承诺时限: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 费:收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工本费。
依 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52号。

附件:《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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