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标准 > 畜牧法规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2007-05-16访问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规范草原监理人员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勤奋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草原执法能力。

第四条 对群众的举报,应当做好记录,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依法解答,妥善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公务,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

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举止端庄,仪表大方。

第九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条 查处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讲求效率,保证质量,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和拖延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单独办案或私下接触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草原监理机构、舆论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



   
莱芜市畜牧兽医局版权所有 © 2005-2010
鲁ICP备 06021475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