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颁布日期:1999.5.6
执行日期:1999.7.1
题注:
文号:NY/T388—1999
正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畜禽饮用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930--1982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T 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7--1987水质钙和镁总量的测定EDTA滴定法 GB/T 13195--1991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4623--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14668--1993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75--1993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术语
3.1 畜禽场区按养殖规模本标准规定:鸡>~5000只,母猪存栏/>75头,牛I>25头为畜禽场,该场应设置有舍场区和缓冲区。 3.2 舍区畜禽所处的半封闭的生活区域,即畜禽直接的生活环境区。 3.3 场区规模化畜禽场围栏或院墙以内、舍区以外的区域。 3.4 缓冲区在畜禽场外周围,沿场院向外~500m范围内的畜禽保护区,该区具有保护畜禽场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
4、技术要求
4.1 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 可吸入颗粒物,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m的颗粒物。 总悬浮颗粒物,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 u m的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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