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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企业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市畜牧办公室(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市畜牧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市畜牧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52  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50元。

备注: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同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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