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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二、申请种畜禽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地势优越,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2、技术力量雄厚,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学历或职称
  3、生产群体规模达到制种要求;
  4、引种渠道正确,质量符合标准,更换速度达到要求;
  5、按要求进行良种登记,各类档案资料齐全;
  6、疫病制度、防疫制度健全,无一、二类传染病;
  7、生产经营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
三、办事程序

 1、种畜禽场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种畜禽场验收申请表》;
  2、所在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该公章后上报市畜牧局;
  3、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有验收权限的畜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即父母代或二级种畜场市地验收,祖代或一级种畜场省畜牧办验收);
  4、对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由省畜牧办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时限要求 

1、种畜禽场推广种畜禽60日之前提出申请;
  2、主管验收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60日内验收;
  3、验收合格,省畜牧办30日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有效期与变更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进行复验换证;
  2、有效期内,增加或变更种畜禽品种的按验收发证程序和权限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收费情况  

证书收取工本费;验收人员差旅费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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