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二、申请种畜禽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地势优越,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2、技术力量雄厚,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学历或职称 3、生产群体规模达到制种要求; 4、引种渠道正确,质量符合标准,更换速度达到要求; 5、按要求进行良种登记,各类档案资料齐全; 6、疫病制度、防疫制度健全,无一、二类传染病; 7、生产经营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 三、办事程序
1、种畜禽场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种畜禽场验收申请表》; 2、所在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该公章后上报市畜牧局; 3、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有验收权限的畜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即父母代或二级种畜场市地验收,祖代或一级种畜场省畜牧办验收); 4、对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由省畜牧办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时限要求
1、种畜禽场推广种畜禽60日之前提出申请; 2、主管验收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60日内验收; 3、验收合格,省畜牧办30日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有效期与变更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进行复验换证; 2、有效期内,增加或变更种畜禽品种的按验收发证程序和权限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收费情况 证书收取工本费;验收人员差旅费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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