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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理草种经营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一、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草种加工、包装设备,主要包括清选机械、分装机械、封口机械等,需要去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五)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及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培养箱、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体视显微镜、显微镜、冰箱等;

(六)具有贮藏保管设施。

二、受理条件

(一)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或者省草种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草种良种证书复印件;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4.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申请领取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草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6.申请领取省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草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申请主要草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办公室核发,报农业部备案;申请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畜牧办公室备案。

(一)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预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草种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预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审查。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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