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莱芜畜牧 |  政务公开 |  行业动态 |  品种资源 |  畜牧科技 |  养殖园地 |  法规标准
|  畜牧论坛
|  畜牧信箱
   
· 工作动态 · 公文发布 · 公告公示 · 领导讲话
·  行政审批
领导简介    
· 魏述东 主任
· 吴云峰 副主任
· 曹洪防 副主任
· 许庆忠 纪委书记
机构设置    
· 综合科
· 兽医兽药科
· 生产科
· 饲料管理科
· 莱芜畜牧技术推广中心
· 莱芜动物疾病控制中心
· 莱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行政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理生产草种的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一、许可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备生产隔离条件。异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0米以上;同花授粉的草种,品种间应间隔30米以上;

(四)草种生产和检验的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五)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筛选、检验设施,主要包括杂草种子测定仪、光照培养箱或人工气候箱、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数粒仪、水分测定仪、电子天平、冰箱、种子收获机、清选机(精选)、封口机等,需要脱芒的,应具备脱芒机械。

二、受理条件

(一)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二)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或者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草种良种证书复印件;

2.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5.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6.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7.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8.品种特性介绍;

9.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10.申请领取省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草种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办公室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一)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草种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申请单位的生产地点、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审查。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莱芜市畜牧办公室版权所有 © 2005-2007
鲁ICP备 06021475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