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莱芜畜牧 |  政务公开 |  行业动态 |  品种资源 |  畜牧科技 |  养殖园地 |  法规标准
|  畜牧论坛
|  畜牧信箱
   
· 工作动态 · 公文发布 · 公告公示 · 领导讲话
·  行政审批
领导简介    
· 魏述东 主任
· 吴云峰 副主任
· 曹洪防 副主任
· 许庆忠 纪委书记
机构设置    
· 综合科
· 兽医兽药科
· 生产科
· 饲料管理科
· 莱芜畜牧技术推广中心
· 莱芜动物疾病控制中心
· 莱芜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行政审批事项

农业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由3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查。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可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莱芜市畜牧办公室版权所有 © 2005-2007
鲁ICP备 06021475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