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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生产企业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
  2.项目审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52  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50元。

备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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