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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办证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5.具备经营生物制品的有关条件。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市畜牧办公室受理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及其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市畜牧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畜牧办公室,省畜牧办公室并派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3.办理批件。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52  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50
备注: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同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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